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丰富实践的深刻总结,是正确把握“树木”与“森林”关系的深化。为此,要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实践“四种形态”,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不断提升监督执纪的能力和水平。
一、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
1、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辩证统一、相互促进的。即: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多了,有了预防的效果,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就会相应减少;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将问题解决在萌芽和轻微状态,遏制了病情的发展,减少了重处分情况的发生;对少数严重违纪的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最大程度防止其演变成极极少数,遏制腐败增量;通过严惩极极少数,减少腐败存量,形成强烈震慑。
2、纪在法前、纪严于法、递进设防。把监督执纪问责延伸到最前沿,坚持综合施治与分类施策相统一、常态严管与高压严惩相统一,有助于从根本上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的,是对管党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律性认识的理论升华,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精准抓手。“四种形态”深刻把握问题党员干部从违纪违规到违法犯罪的演变路径,在法律底线前面,为党员干部设立警戒区,通过管住“常态”和“大多数”、坚决处理“少数”和“极极少数”,防止党员干部从“好同志”骤变为“阶下囚”。
3、区分层次、分类处置、覆盖全体。“四种形态”抓“小”不放“大”,即科学区分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教育、管理和监督覆盖全体党员干部,用“第一种形态”精准“防病治病”,进一步把纪律防线前移,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后三种形态的惩治力度呈现递进式增大,既要及时处理违纪行为,又要坚决查处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惩贪治腐的高压态势,彰显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以“第一种形态”为基础、后三种形态作保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定性量纪,进而阻断由前一种形态向后一种形态的发展演变。
二、清醒认识当前在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惩处轻教育,思想认识不到位。实践中,纪法界限模糊,存在教育不明显、惩处才有效的观念,认为违纪是小节、违法才处理,导致轻违纪行为查处、重大案要案查办;在运用“四种形态”自由裁量权时,定性量纪把握不准,容易受外界主客观因素影响,导致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较为随意。“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理念的准确阐述。在惯有的工作模式下,解决现实中的滞后效应,存在一个监督执纪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的思想过程。
2、工作任务繁重,能力不足力量单薄。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关键在准确识别和处置各种形态下的违纪违规,增强监督执纪的适配度,从而以最小的组织代价取得最大的纠错效果。当前,监督执纪覆盖的对象更广,涉及的内容更多、工作量更大,由于习惯于“老套路”,深度分析不够,节奏把握不准,导致线索发现难,案件突破难。此外,通过落实“三转”深化内设机构改革增加了一线执纪审查力量,但就当前工作任务来说,仍存在能力不足、力量单薄的问题。
3、新思路新要求,方式方法不相适应。当前党纪政纪处分依据相对规范统一,但组织处理、组织调整等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民主生活会上开展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具体要求还不明确;与“四种形态”相匹配的制度相对缺乏,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存在程序繁琐复杂、评价机制不健全、信息化程度不高等问题。要践行好“四种形态”,必须有明确具体的制度支撑和程序标准,既要防止将小问题当作大问题,量纪过重、处置过度,又要防止对大问题轻易放过、大而化小。
三、关于践行“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党章意识。要认真学习党纪法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注重处理好高标准与守底线的关系,让遵规执纪成为行动自觉,真正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努力实现思想认识上有新提升、执纪方式上有新转变、监督举措上有新拓展、落实“两个责任”上有新突破。
2、严把纪律戒尺,紧盯重点不放松。围绕纪律审查重点查处“三种人”、纠正“四风”把握“三个时间节点”,立足抓大抓要、抓早抓小,将纪委主要精力从重点盯违法转向全面盯违纪,从以法律为底线转向以纪律为戒尺,从惩处“极少数”转向管住“大多数”,从突出以治标为主转向注重以纪律治本,让“六大纪律”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
3、逐级传导压力,压实“两个责任”。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落实主体责任。“一把手”要做班子的带头人,看紧门、管住人,要建立谈话函询机制,把谈话处置问题线索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纪委要正确运用“四种形态”,依规实行“一票否决”,坚持“一案双查”,倒逼责任落实,着力解决责任链条脱节、责任主体缺位、责任虚化空转等问题,全面履行监督责任。
4、拓展用人渠道,提升履职能力。纪检干部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力量,其能力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监督执纪问责效果。通过内部遴选、上派挂职、下派锻炼、交流轮岗、组织培训、以案代训等方式,不断提升线索初核、谈话突破、调查取证、政策攻心等业务技能,让干部进得来、用得上、出得去。
5、强化内部监督,打造“四铁”队伍。执纪者先守纪,监督者更应受监督。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将“四种形态”融入日常监督管理,严防“灯下黑”,发现问题不手软、不护短,坚决维护“四铁”队伍的公信力,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干部敢于担当的勇气、底气和正气,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6、总结实践经验,创新方式方法。监督对象上,覆盖全体党员;执纪重点上,突出“六大纪律”;执纪工作中,用好“四种形态”;问责方式上,强化“一案双查”;线索收集上,借助巡视巡察、日常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等,变被动为主动;资源整合上,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作用。另外,要合理设定纪律审查评价机制,使考核方式方法更能适应新要求,树立正确的执纪审查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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